公交车急刹致孕妇流产且嗅觉丧失,法院判赔引争议

发布于:2025-08-18 阅读:0
上海晚高峰,张女士违规变道致公交急刹,42岁李女士摔倒受伤。她怀孕6周因检查和服药被迫流产,还丧失嗅觉。李女士索赔近9万,被告不认可部分诉求。一审酌定精神赔偿3500元,二审维持原判,此判决引发对流产赔偿边界等问题的思考。

上海晚高峰的街道上,车流如织。42岁的李女士在公交车上,本以为是一次平常的下班旅程。然而,意外突然降临。张女士驾驶的小轿车违规变道插队,公交车为避让急刹车,李女士重重摔倒,头部受伤。

公交车急刹

医院检查时,李女士得知自己已怀孕6周。但因事故后必须的CT检查和药物治疗,腹中胎儿不得不终止妊娠。之后,她又被确诊创伤性嗅觉丧失,身心遭受双重打击。

交警认定张女士负全责。李女士愤而起诉张女士和公交公司,索赔清单里,除了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和鉴定费,还有高达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。可两名被告却坚称,人工流产相关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应由他们承担。
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时,对人工流产医疗费用的认定十分严谨。法院从事故发生时间、医院确诊的孕周以及事故后CT检查的必要性等方面,证明了流产医疗行为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,支持了该项费用赔偿。

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,法院依据李女士的伤情,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,将8万元诉请调减至3500元。李女士不服,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孕妇流产

二审法院认为,精神赔偿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,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。一审酌定的3500元在合理范围内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这起案件反映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现实困境。一方面,“直接身体伤害”原则束缚着精神损害赔偿。我国法律未普遍承认胎儿有独立健康权或生命权,流产常被视为间接精神损害,难以突破赔偿边界。另一方面,精神损害“严重程度”量化困难。像李女士这样的高龄孕妇流产,加上永久性嗅觉丧失,其精神创伤远超一般人身伤害,但现行标准缺乏精细化评估。

这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。法律是否应重新审视胎儿权益保护,在侵权导致妊娠终止时,更充分地赔偿母亲的损失。能否建立更科学的精神损害评估机制,考虑更多因素使赔偿更合理。法官在裁量时,能否在法律刚性和人性温度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。

精神损害赔偿

李女士的遭遇令人痛心,法院的判决虽有法律依据,但其中的生命伦理与法律救济的矛盾值得我们深入探讨。希望未来的法律能更好地回应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,让受害者得到更公平的赔偿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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